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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债务由谁偿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当事人认为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双方的财务各自管理,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方所欠债务便与自己无关。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并不完全正确。

要解释上面的问题,需要明确一点,即:分居不是离婚,虽然各自管理财务,但仍可能要共同对外承担债务责任。通常情况下,应该把分居期间一方对外所欠债务按如下标准进行区分,以最终确定最终承担问题。

1、债务是否为家庭生活所负担。虽然分居,但为了解决家庭生活问题而对外负债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日后离婚,该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与之相反,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进行不合理开支的,则应属于个人债务。

2、另一方是否认可该债务。虽然一方负债并非基于家庭生活的考虑,但如果该债务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则该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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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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