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由于男方在离婚时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原本为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后双方于去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对于离婚财产,双方约定了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的分割。此外,双方均声明并无其他共同财产。现刘女士发现男方在分居期间曾开设股票账户,目前该账户内尚有价值约50万元的股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分割上述股票。
要想分割上述股票,法官必然要对股票价值进行确定。而双方对于应以哪个时间点来确定股票价值却发生了争议。鉴于目前股票价值较低,故而男方主张应以本次诉讼时的价值为准。对此,本律师表示反对,认为应该以双方离婚时的股票价值为准。理由是:涉案股票本应在双方离婚时按照较高价格与其他离婚财产一并解决,刘女士因此应获得更高的补偿。正是由于男方恶意隐瞒了该项财产,才导致了刘女士的权益受损。如果按照目前股票价格计算补偿,对刘女士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从公平角度出发决定按照离婚时的价格计算股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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