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夫妻财产协议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已有四年的时间。目前由于发生一些矛盾,为了避免在未来走到离婚的地步时自己名下现有的房产、公司等财产遭受损失,故而打算起草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
在起草前的沟通过程中,这位女士了解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继承或者受赠得来的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原则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有可能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于是这位女士便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就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收入也做出约定?还是只能约定现有已取得的财产?”
对于这位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很好解答的。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并未强调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而是概括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此可以判断出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以及从结婚至离婚期间内的全部财产收入进行约定。这其中自然包括双方在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书时尚未取得,但在其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取得的财产收入。
既然如此,这位女士完全可以把未来可能取得的受赠或继承的财产收入也写入夫妻财产协议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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