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离婚律师日常处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当事人分不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而无法准确向法官说明案件中哪些属于离婚财产应该予以分割,导致自己在诉讼中的财产权益受损。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还是特别规定了几项例外的。本离婚律师现为大家梳理如下:
1、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种情况本律师经常会遇到。比如:男女双方在法庭上正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争得不可开交,突然一方声称对方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了,留下的房屋由对方继承,已经登记在了对方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对方则拿出自己父母生前留下的遗嘱作为证据,遗嘱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涉案房屋只由对方继承,与其他任何人无关。这种情况下房屋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其实本婚姻律师感觉现在为了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发生争议的情况已经很少了。比如一方的衣物。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贵重珠宝首饰由于其价值较高,且往往兼具投资性质,所以将其归入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大多数法官还是会把它列入离婚财产予以分割的。
3、一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车祸而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等。由于这类财产是法律确定给予伤残者用来解决生活与治疗等问题的,所以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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