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离婚赔偿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被男方起诉离婚的女士。这位女士向本律师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原来这位女士于5年前结婚。婚后由于身体原因始终无法生育子女。为了治病,在婆婆的督促下,男方带着她辗转与各大医院接受治疗。由于接受手术及服用了大量药物,造成其现在出现了包括头痛、失眠、腹痛、身体疤痕、变胖等多种身体损害。此外,由于不孕,导致夫妻、婆媳关系常年紧张,心理压力较大,精神紧张。现在,男方在婆婆的怂恿下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位女士认为自己为了给男方家生孩子遭受了很多折磨,现在即将被“扫地出门”,所有这些身心损害都是男方家造成的,故而在离婚时有权获得离婚赔偿。
对于这位女士的遭遇,本离婚律师虽然同情,但认为其观点是缺乏法律根据的。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治疗不孕所造成的身体损害不属于离婚赔偿的情形。此外,这位女士认为自己是为了给男方家生孩子才接受治疗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事情,所生子女也是男女双方的孩子,那种给男方家生孩子的观念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再有,既然医学上将不孕作为疾病而给予治疗,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副作用也非男方及其家人过错所造成。离婚过错赔偿当然要以男方有过错为基本前提,在男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有怎能让其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呢?
综上,既然由于生育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男方也没有其他婚姻过错情形,所以这位女士要求赔偿的想法缺乏法律依据。要想获得赔偿,应该在离婚诉讼的调解阶段,争取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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