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她于今年年初与男方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最近王女士得知男方在离婚后的第二天便出资一百余万元为他人购买了一套位于山东的房产。对此,王女士认为:男方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入上百万元,这些钱一定是男方在离婚时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王女士决定通过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自己与男方的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王女士虽然说得很有道理,但当本律师看到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后却认为该案并不简单。原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既然是离婚时男方名下的存款归男方个人所有,则男方是有权利在离婚后任意处分自己名下存款的。对于本离婚律师的意见,王女士仍然难以接受,于是又说出了一个离婚时的细节,即男方在离婚时声称自己名下存款几乎没有。自己是相信了男方的说法才与其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个人所有的。
王女士所述情况当然很重要,但尚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毕竟该情况没有记入离婚协议,只是男方口头宣称。对此,本离婚律师建议王女士回去要想办法收集此类证据。待拿到证据后可以男方在与其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进而追究男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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