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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该如何举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这几年,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借款并在离婚时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日渐增多。由于我国法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规定尚不完善,造成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确定双方分担债务时的尺度不一的问题。好在最高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对策,并陆续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本离婚律师先就其中的“是否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举证问题做一说明。


1、如果为一方私自负担的小额债务,法院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除非该债务明显非用于共同生活;

2、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应该由负债方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中非负债的另一方则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在日常生活中无举债之必要进行对抗。

总的来说,对于夫妻一方私自负债并在离婚时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分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可能直接影响自身离婚财产权益的保护,所以本离婚律师建议大家围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主题,从多方面举证进行证明或反驳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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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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