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便理由该规定,以多分离婚财产为目的而伪造或者尝试伪造债务。那么,当对方在离婚诉讼中拿出借条并要求您与其共同承担时应该如何反驳呢?本离婚律师认为:您至少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该债务产生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吸毒、赌博、高利贷、非法经营、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借贷双方的关系。如果债权人是对方的父母,则您可以结合借债的数额、用途等进行质疑。毕竟在生活中父母资助、赠与子女财产的情况还是很多的;
3、债权人的经济能力与出借数额是否匹配。比如债权人每月收入仅数千元,而出借数额却是成百上千万。这种明显不相称的借贷往往不会被法官所认可;
4、借贷发生时的详细情况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如出借款项为一百万元,而款项交付方式却是现金交付就明显违背生活经验;
5、债权人是否同意出庭作证及其证言是否不合理,是否与债务人之前的陈述存在相悖之处;
6、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
7、所借款项的用途是否为日常生活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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