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了一个涉及“婚姻保证金”的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原告)与孙女士(化名,被告)于去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孙女士担心李先生日后变心而离婚,于是要求李先生支付10万元的“婚姻保证金”并签订协议约定:若男方要求离婚,则10万元保证金归女方;若女方要求离婚,则女方需给男方20万元。虽然有此约定,但因双方性格不合,李先生还是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并要求平均分割离婚财产,另女方需返还10万元“婚姻保证金”。
关于返还“婚姻保证金”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的约定限制了李先生的离婚权利,违背婚姻自由原则,故属于无效约定。对此,女方及其代理律师并不认可。
最终,昌平区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以“婚姻保证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由,确认该协议无效,故女方应全额向我的当事人李先生返还10万元。案件圆满结束。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