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离婚上诉问题的廖女士(化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的电话。其实早在几天前,她的儿子张先生(化名)就曾给本离婚律师打电话介绍了基本案情。她的儿子称:自己的母亲正在经历诉讼离婚。然而,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却在母亲与男方的离婚判决书中分割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原因就是自己的母亲与男方再婚后,男方的姐姐曾经向自己出售了一套房产,而母亲廖女士为此资助过自己100万元。
对于廖女士儿子的介绍,当时本律师的直观判断是: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肯定有问题,因为在离婚判决中分割案外人财产的做法违反了婚姻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为此,本律师建议当事人廖女士亲自向本律师进行咨询。但是,今天廖女士在电话中的案情介绍却是另外一个样子。原来,西城区法院在一审判决的离婚财产部分并未分割廖女士儿子的房产,而是认为廖女士再婚后,资助自己儿子买房的100万元源自与男方的婚后共同财产,而男方并不同意廖女士的做法,故廖女士涉嫌私自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补偿男方一半,即50万元。
很明显,西城区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问题,廖女士的上诉理由看似并不成立。为了慎重起见,本婚姻律师继续向廖女士询问了该100万元的来源。对此,廖女士的解释是:“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自己再婚后曾出售了一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产所得。其余是廖女士的儿子日常转给自己的。该事实自己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向法官说了啊?”
对于廖女士的陈述,本律师认为:如果廖女士所说的是事实并且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话,西城区法院的法官绝不会将这笔钱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基本的常识。那么,法官为什么还会这么判呢?原因只能有一个,即廖女士对此事实没有举证或举证有问题。鉴于此,本律师建议廖女士在二审开庭前一定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果证据准备充分且二审开庭过程中举证得当,该离婚上诉案件还是很有希望打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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