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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出轨方需向对方支付离婚赔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到一个咨询离婚赔偿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正在面临离婚的张先生(化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张先生与妻子分居已经两年。期间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就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所有权约定每人一套。分居期间,张先生曾出轨但未形成同居关系并很快断绝了与“第三者”的交往。鉴于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与妻子虽然都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出轨问题,他的妻子却不依不饶,认为自己的感情受到了伤害,张先生需要为此支付离婚赔偿。而赔偿的方式是将张先生名下的那套房产变卖,并以卖房款的一半进行赔偿。对此,张先生表示拒绝。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张先生无需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离婚时双方应该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理由如下:

1、张先生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但其过错程度并未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赔偿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出轨一方如果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无过错方才可以索赔。本案中,张先生只是简单的出轨,并未形成与婚外异性同居的状态,所以不符合离婚赔偿的条件;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财产协议就所有权问题作出约定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已就两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约定为分别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现女方要求将张先生获得的那套房产变卖并支付离婚赔偿的要求明显超过了合法的限度,张先生当然有权利拒绝。

综上,张先生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但达不到赔偿的程度,双方离婚时应该以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为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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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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