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婚姻案件。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律师首先要为当事人起草离婚起诉书。然而,在定稿时我的当事人却突然提出要加上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向孩子返还被扣留的爷爷奶奶给孩子买的金锁一枚”。
对于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能在本案中提出的。众所周知,一起离婚案件往往涉及三个问题:能否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其中离婚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说明金锁为孩子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官是无权予以处理的。
那么,孩子的财产该如何索要呢?本婚姻律师认为,原告应首先在本案中解决离婚与子女抚养问题。待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原告后,原告可以行使对孩子财产的代管权,并以孩子名义起诉对方,要求返还金锁。很明显,这个案件与离婚案件索要解决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在第二个诉讼中,法官才可以对属于孩子的财产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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