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只关注夫妻共同财产,而忽略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在很多离婚诉讼中,对方会突然声称自己曾向他人借款用于生活,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对方分担,但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结果并不相同。究其原因就在于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所准备的证据不充分,法院就很难认定。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就处理了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离婚纠纷。
马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因感情不合从2013年11月开始分居。今年年初,马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后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其突然拿出三张在分居期间写给自己父母的借条,总计金额23万余元。同时声称: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该23万元是在分居期间自己在外租房、看病及其它日常开销。所以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我的当事人马女士为其承担一半。
对于被告的这三张借条,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并提出如下两点质疑:1、对于被告私自借款之事,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并不知情,借条上只有被告一个人的签名;2、被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仅有借条当证据,并没有其它诸如:汇款凭证、消费凭证予以支持,所以不能证明借款确实发生,更不能证明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日常生活。
对于被告这种仅提交借条当证据就妄图让法官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本律师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由于缺乏其它辅助证据,单凭借条无法充分证明借款行为真实的存在,故基本上都会被法院驳回。果不其然,法院最终认为借条只有被告一人签名而马女士不认可,同时,被告亦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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