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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以这种方法向法官证明夫妻债务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问题的张先生(化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他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离婚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但本律师听了他对于如何在法庭上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思路和所准备的证据后认为其存在根本性错误。

原来,张先生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与女方分居多年。期间张先生由于意外受伤花去医疗费十余万元。张先生的收入有限,所以这些医疗费中很多都是自己向亲友借来的。对于这笔债务,张先生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女方应当分担。为了证明这些债务,张先生准备了如下证据:1、十余万医疗费发票;2、自己单位出具的每月仅4千元的收入证明;3、自己每月偿还房贷2500元的还贷记录;4、一些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消费票据。基于这些证据,张先生还特意制作了一份说明,以加减法为说明手段,说明自己接受治疗期间的总收入减去房贷与日常生活开销后所剩无几,所以医疗费只能来自于借款。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治病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张先生的基本认识没错,但张先生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思路却是错误的。想让法院根据当事人假设的收入总和扣除实际花销去计算当事人存在借款并让法官相信这些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几乎不可能的。原因是:1、当事人的收入可能存在多元化。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兼职、投资等行为均会产生正式职业外的收入。所以张先生仅凭自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来证实自己接受治疗期间的总收入是片面的;2、即使张先生的医疗费部分来自于亲友,但从法律上来说也存在多种可能。比如:借款、赠与,甚至是不法侵占。而张先生所准备的证据并不能说明就是借款。3、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先生自称的借款的确用于接受治疗。

综上,张先生的这种打算在法庭上让法官做“加减法”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思路是根本行不通的。这种错误思想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本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遇到过一些抱有此类想法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尝试的结果都是失败的。本离婚律师认为张先生需要改变诉讼思路,重新收集有关证据以证明债务的存在。比如:亲友汇款的记录、借款协议、所借款项用于接受治疗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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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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