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于女士(化名,原告),她目前正在和男方打离婚官司。然而,在审理和分割离婚财产时却双方却为男方银行账户内的一次转账记录发生争议。
原来,在庭审中,男方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存款明细。其中可以看到男方于2014年5月20日分三笔提现共计18万元。而目前其账户内的余额为3万元。对此,余女士认为是男方背着自己私自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却声称该款项是交给了女方的父母用于翻建老家的房屋,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却都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休庭后,于女士单独找到了法官想再谈谈自己的意见。没想到法官却说:“男方已经说明了这18万元交给了你的父母。如果你不认可,那你就要继续举出离婚财产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的话将来离婚判决时只会分割男方账户内的3万元余额。”很显然,法官将关于这笔款项去向的证明责任打算交给于女士。而于女士自认为自己很难再找合适的证据。
对于法官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本离婚律师认为不妥当的。是不认同的。所谓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哪一方应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在案件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法官在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要严格掌握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本案的庭审情况来看,18万元的存款原本存于男方的银行账户内,且取款并交予他人也是男方所为,女方并未参与。既然男方声称把钱交给了他人,男方就当然要对自己陈述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即拿出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于何时把多少钱交给了谁。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双方来讲才是最公平可行的。而法官将本来应该是男方承担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女方,无疑会使女方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地位。
鉴于法官已经做出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本律师认为于女士直接对抗并拒绝举证有风险。所以本律师建议于女士在下次开庭时找来自己的父母当证人,否认男方曾经交给他们18万元。那么,有关这18万元去向的举证责任又会落到男方的头上。这么做既不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也扭转了于女士不利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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