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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什么不认可该项离婚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昌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调解离婚案件。由于双方对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为了避免回老家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往返奔波,故本离婚律师建议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但在官起草离婚调解书、确定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男方却突然提出了一个问题。原来,双方婚后曾在老家购买一辆小汽车,一直由女方的弟弟使用。虽然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表示放弃并归女方所有,希望法官在起草离婚调解书时要写清楚。由于这个问题是男方临时提出来的,本律师之前并不知情,双方也没有携带车辆的相关手续。然而法官不管这些,直接要求双方提交车辆手续,否则不能写在调解书中。

法官这么做是有道理的。因为车辆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此类财产往往是以登记内容来确定所有人的。如果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审查所有权情况,就有可能出现以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形式分割了本属于第三人名下的财产的情况。这么做无疑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所以,法官一定会先审查财产的登记情况,然后再分割离婚财产

好在该案中当事人的住处离法院很近,于是法官宣布休庭让男方回家去取车辆的登记手续后继续开庭。半小时后,男方终于将车辆手续交给了法官。该项财产终于在离婚调解书中得到了确认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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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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