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石景山区法院代理女方处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男方再婚后隐瞒实情,背着现任妻子,用自己婚后收入持续向前妻转款的事情。经过调查发现男方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在当初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在五年内每年向前妻支付1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那么,男方这么做应该在与现任妻子离婚并分割离婚财产时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与前妻协议离婚时欠下的该债务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既然是个人债务,其现任妻子没有义务与其共同偿还。同时,在男方与现任妻子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婚后的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未经现任妻子的同意就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现任妻子的财产权。由于上述原因,现任妻子在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就其婚后已偿还的个人债务对现任妻子进行补偿。
该案经过几轮庭审,法官最终在离婚判决中确定男方就其婚后已偿还的个人债务补偿我的当事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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