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本婚姻律师就在石景山区法院出庭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王先生(原告,化名)与邓女士(化名,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于女儿小红(化名),2012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2012年11月,王先生委托本律师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被告邓女士也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在处理离婚财产、法官问及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邓女士拿出自己亲属给女儿小红汇款10万元的汇款凭条作为证据,并声称分居后,王先生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自己为了抚养女儿,被迫向亲属借款10万元。对于被告的这个说法,本离婚律师当然不能认可,并指出其中的疑点:1、邓女士本身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通过查询对方收入可以看到其收入水平除维持自身生活开销外,剩余部分完全可以让女儿小红过上正常儿童的生活,完全没必要举债;2、从分居至今半年多,年仅4岁女儿小红作为正常儿童根本用不了10万元的巨额生活费,而被告也没有出示相关花费凭据。该借款明显违背常理;3、该借款名义上是以女儿小红所借,实则为被告自己所操控,被告涉嫌恶意欠债,侵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利。
经过二次开庭审理中唇枪舌剑的辩论,石景山区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所称的借款说法,王先生得以顺利离婚。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离婚诉讼中伪造债务并非那么简单,法官会依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像邓女士这样仅凭一张汇款单就妄图让我的当事人背上大额债务几乎是不可能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