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最近在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结婚不到半年,王先生(原告,化名)便以蔡女士(被告,化名)隐瞒了较为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而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离婚。同时在双方婚前交往期间,男方为了获得女方的好感与信任,曾经主动将一张50万元的定期存单“赠”给女方。现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以该存单是自己婚前受赠所得,属于个人财产,要求法院予以确认并对该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对于蔡女士的观点,本离婚律师是坚决反对的。理由是:1、存单虽然已经交给蔡女士,但存单只是一个凭证,其所记载的银行存款始终在王先生名下。从法律上可以认为该50万元存款及利息的所有权属于王先生。王先生虽然把存单交给蔡女士,但财产权并未转移。因此,该行为名为赠与,实际上是代为保管。蔡女士所称的赠与并未实现;2、该存单明确记载着存款时间是在二人结婚前,因此,该存款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最终,丰台区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该存款为婚前个人财产并归王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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