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婚姻律师在丰台区法院方庄法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分割男方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离婚案件。法官在核对离婚财产情况的时候,女方提出男方在海淀区某有限责任公司里持有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考虑到该公司正准备上市,因此要求分割并占有一部分股份。这个要求当即被本律师及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拒绝。理由很简单,该公司是马先生和几个朋友合作设立的,股东之间均是从小长起来的朋友,相互非常信任。谁也不愿意让外人成为股东进入公司。为此,我方提出了关于股份的作价补偿方案,建议女方放弃持股的要求,拿补偿了事,但女方认为公司一旦上市,这些原始股将身价倍增,所以不肯退让。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一方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方式首选是由持股方作价补偿对方;其次是由其他股东出资收购,变现后夫妻双方分割金钱;如果持股方放弃持股,而其他股东也拒绝收购的,法院才直接分割股份给对方。现在我方愿意以作价的方式补偿对方,对方拒绝是毫无道理的。法官也非常认同本离婚律师所阐述的观点,并再次向女方及其代理律师做解释。最终,女方只好放弃离婚后持股的打算并接受了在离婚判决中获得补偿的方式。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