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婚姻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件涉及男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由于我的当事人在国外无法出庭,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中本律师可以作为全权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全过程。案情大致是:周女士(化名,被告)与王先生(化名,原告)原本在同一研究所搞科研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出国深造。王先生于2011年毕业后首先回到国内并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当了老师,而周女士继续在国外学习。
由于二人感情在国外学习期间已出现裂痕,故今年初,王先生向海淀区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周女士也同意离婚,并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中,本离婚律师要求对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并依法分割。虽然王先生同意,但本律师发现其向法庭提交的公积金清单仅截止到2011年7月(王先生开始到北航上班的时间)而且该账户显示的是“销户”状态。根据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本律师认为王先生到北航做老师后不可能没有住房公积金,便追问了一句。没想到对方斩钉截铁地回答说“北航还没给自己办理缴纳公积金的手续,所以没有住房公积金。”随后法官的追问也得到的是如此答复。出于职业的敏感,本律师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便立即前往北航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调查,经过几天的努力,本律师终于获得了对方在北航工作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明细。根据该明细可以看出对方隐瞒了数万元的离婚财产。第二次开庭时,本律师当庭拿出了调查取得的证据。面对铁一般的事实,王先生还妄图狡辩。本律师当即指出其蔑视法庭、忽略法官智慧、严重侵犯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建议法庭在分割此项财产时对其少分甚至不分。在今天刚收到的判决里,法官为了惩戒王先生无视法律的低劣行为,将该笔财产的百分之八十分给了我的当事人。
从这个案件里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问题一定要持谨慎态度,那种对法律一窍不通仅凭着侥幸心理、采用低劣手段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根本无法欺骗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专业离婚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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