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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离婚财产时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常要处理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原则,法院一般要掌握的原则是: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离婚律师现就法院实际审判过程中,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做一些列举,供大家参考。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庭生活开销所负的债务;2、为给一方治病或为给负有义务的人治病花费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同一项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老人会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6、为从事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债务;7、一方接受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

当然,以上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仅是列举,不可能穷尽,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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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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