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有时会遇到涉及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况。这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属于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本离婚律师现就比较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一简要介绍。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民事主体。其名下的财产均应属于公司所有,故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公司所有,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虽然如此,但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是可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并依据所持股份享有对于公司的相应权利。所以,假设当事人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其所持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同理,如果是一方动用婚前个人财产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股份的,该股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积蓄的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通过经营产生的收益及所持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基于其持有股份,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得的股份升值及分红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升值部分可以视为个人财产外,其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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