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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交往时送给对方的礼物,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二)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前一篇文章里,本婚姻律师讲解了男女在婚前恋爱阶段互赠礼物,在离婚时如何定性、分割的第一种情形。下面本律师将结合亲自办理过的离婚案件针对第二种情形,即该财物属于订婚彩礼的,讲解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男方是北京人,女方原籍是山西太原,后来因毕业分配到国企而落户北京。二人于200511月确立恋爱关系,经过短暂的交往后,20063月二人打算登记结婚。按照山西的传统,作为男方的父母需要给女方的父母订婚彩礼。因为男方家并没有给彩礼的传统,因此也不知道该给多少合适。女方便各种暗示男方,诸如自己在上海的同学也打算结婚了,男方家给了10万元彩礼;自己家对彩礼的观点是4万不嫌少,10万不嫌多。等等。看到男方有些犹豫,女方又安慰说彩礼只是做样子给亲戚看,结婚后父母会把收到的彩礼全部交给小两口。等等。在女方劝导下,不想给自己父母添加负担的男方便把自己婚前积攒的4万元钱交给了女方的父母。于是二人在民政局登记领了结婚证,并开始张罗婚礼的事情。(二人一直未共同生活)。

一次二人来到商场挑选结婚钻戒,女方对男方中意的钻戒都不满意,不是嫌小,就是嫌颜色、洁净度不够好。同时,女方又对男方说自己的同事前两天结婚了,男方给买的钻戒足足有50分大小,而且颜色很好。自己戴钻戒也是要给同事看的,如果和那个同事的一比,自己的肯定拿不出手。看到女方不仅虚荣,而且说话总是拐弯抹角,不能和自己坦诚相待,男方暗暗叫苦,后悔交往时间太短,还没了解深入对方便结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男方决定离婚。起初,女方及其父母不同意,声称自己家的亲友都已经通知,如果婚礼还没办就离婚,没办法和亲友交代,并且说女方今后也没脸再见人。后来,看到男方的离婚态度非常坚决,女方的父母又说离婚可以,但彩礼一分不退。

万般无奈下,男方委托本离婚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在婚姻问题上没有过错,都是男方出尔反尔,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让自己没脸见亲友,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法院在查清双方确实存在彩礼的事情及双方虽然登记但未在一起生活的事实后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定女方需返还4万元彩礼。

法院之所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基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的相关规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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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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