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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份,另一方不是股东,但该股份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婚前财产时,则该股份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除拥有股份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股份而给予配偶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外,在具体分割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够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需要经过该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愿收购该股份后,由公司作出决定,将股份过户给该股东的配偶。此时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再由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次,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而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保护上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由上述股东出资购买下准备转让部分的股票。夫妻双方此时只能就出让股票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同时,有关方也丧失了公司股东的地位。

再有,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视为上述股东同意转让,此时不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而由法院判决强行过户,该股东的配偶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最后,本离婚律师提醒有关当事人: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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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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