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代理的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成功结案。由于母亲在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其向孩子总共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十余万元。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男方与女方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4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然而离婚半年后,女方便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至今已近四年的时间。由于男方经济压力较大,便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女方的行为,本律师认为孩子系男女双方婚生儿子,女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加之在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已经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该约定合法有效。此外,女方也无失去劳动能力等减免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故女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不仅违反约定,也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女方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并从即日起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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