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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离婚意见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1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身在国外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有时由于法官需要针对具体案情确实了解当事人的意愿而要求其提供《离婚意见书》。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涉外离婚诉讼办案经验认为,一份合格的离婚意见书往往涉及如下内容:

一、当事人对于是否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法官经常会让身在国外的被告就该项内容作出意见表述,而对身在国外的原告则没有此项要求。这是因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交的离婚起诉书已经包括了离婚意愿的表述。否则根本就不会出现离婚诉讼。

二、子女抚养意见。虽然原告在离婚起诉书中对于子女抚养意见会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但是随着诉讼的进行,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改变自己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律师有权依法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但仍有些法官出于谨慎的考虑还是会要求身在国外的当事人提供专门的《离婚意见书》。

三、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的承担意见。与上述第二项的情况类似,不再做过多解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离婚意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翻译后才能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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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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