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上诉案件。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对方胡先生(化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胡先生不服财产分割问题并提起上诉。虽然在一审中,马女士就知道男方长期与第三者同居,但考虑到未来对孩子健康成长影响,而在一审中未就男方的过错提出离婚赔偿,仅表示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然而,在一审判决下来后看到男方对自己的过错不仅没有丝毫愧意,反而咄咄逼人的态度后。马女士决心在二审中拿出男方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证据、要求男方赔偿损失10万元。
对于马女士在二审中提出离婚赔偿的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二审法院是不会判决支持的。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在一审中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既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二审法院当然不会在终审判决中对此问题进行判决的。但是,鉴于二审法院可以对此进行调解的,而调解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争议方法。于是,本律师建议马女士在二审中还是提出离婚赔偿,给男方施压。在此基础上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并期待以此迫使男方放弃上诉请求。
当马女士在二审中提出离婚赔偿要求后,二审法官果然搬出上述规定而告知马女士可以另行起诉。见此情景,本律师不失时机地建议法官可以尝试做一下调解。法官很聪明,马上明白了本律师的意思,开始尝试进行调解。见到我方掌握着其长期出轨的证据,男方显然对上诉没了底气。当然,男方也不糊涂:其就财产分割问题提起上诉本身就是一件没有把握的事儿,很可能被二审法院驳回。如此一来,不仅达不到自己的上诉目的,而且还可能招致女方另行起诉提出过错赔偿进行报复,实在是得不偿失。还不如在二审的法庭上双方达成一笔“交易”——男方放弃上诉请求、女方放弃赔偿的要求。
既然男方已经想明白了这件事情,调解变得很顺利。很快双方就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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