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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能接受对方的撤诉要求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案中的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提出的要求却是我方无法接受的。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结婚已经五年。由于长期的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去年年初开始分居。期间,马女士办理了美国移民并独自在美国工作和生活,而张先生则始终在国内居住。鉴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马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对于我方的起诉,被告虽然也认为婚姻关系无法继续,但却提出要让我的当事人帮助其办理移民,并声称只有成功移民后才同意离婚,所以现在建议我方先撤诉。

对于男方的无理要求,本离婚律师建议马女士断然拒绝。原因在于:男方虽然提出了离婚的条件,但办理为其办理移民是一件时间无法确定的事情,由此直接导致马女士的离婚时间也无法确定。另外,男方声称可以与马女士签订保证书,内容大致为:移民办理完成后马上与女方离婚。对于该保证书,本婚姻律师认为是无效的,因为以离婚与否作为保证的约定都会因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被法律视为无效。

综上,本婚姻律师建议马女士不能接受男方的移民及撤诉要求,即便本次离婚请求由于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而被中国法院驳回,半年之后再次诉讼也基本上会得到离婚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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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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