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由于一些案件关键事实发生在国外,所以需要国外的证人进行作证。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人往往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但由于路途遥远,很多情况下此类身在国外的证人并不方便回国亲自出庭。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对此,很多当事人自然想到可以出具一份证言,并由证人签字确认。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可以用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作证,但如果只是简单地让证人签字,则很可能会被对方当事人质疑书面证言的真假,进而无法让法官予以采信。原因很简单:法官无法判断签字的真伪。
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在国外对书面证言进行公证与认证。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证与认证后才能被中国法院所接受。
另外,虽然进行了公证与认证,您还需要提供一些辅助证据以证明证人的身份并确实了解待证事实。比如证人与当事人为同事、往来密切的朋友及证人的身份证件等等。
鉴于目前网络通讯的普及,法官还可能在当庭要求证人通过视频的方式接受询问,以进一步明确证人证言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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