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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代理原告起诉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案件虽已立案,但承办法官却认为该案的起诉材料有问题而犹豫是否可以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于先生(化名,原告,中国籍)与白女士(化名,被告,美国籍)于四年前在中国北京市登记结婚。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去年开始分居至今。期间,于先生一直在英国工作和居住,白女士则长期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于先生利用假期回到中国并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由于时间比较紧张,于先生来不及亲自到法院办理起诉立案手续,于是通过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了起诉材料的公证手续后便回了英国。而本律师则持经过公证的文件向西城区法院办理了涉外离婚的起诉手续。

       起诉后没多久,该案的承办法官就给本律师打来了电话,询问原告目前的居住地及未来是否能够亲自参加案件的审理。当得知原告长期居住在国外,无法亲自参加庭审后,这位法官变得有些犹豫,并直言不讳地告诉本律师:自己以前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原告都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起诉材料公证手续的,没有处理过这种在国内办理公证手续后出国的原告是否可以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

       对于上述这位法官的疑问,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必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不到庭的规定中有一条是:路途遥远,不便出庭的。该规定中并没有强调身在国外的当事人必须要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涉外离婚诉讼材料的公证手续。同时,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一项基本的职能就是为身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办理公证手续的人处理公证业务,所以国内公证机关与驻外使领馆所办理的公证手续并无实质区别,而且与当事人是否可以回国参加诉讼无关。于先生凭目前材料完全可以委托本律师代为出庭,而不必亲自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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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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