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问题的女士。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婚后长期感情不和,为此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在谈到婚后的夫妻感情的状况时,这位女士特意强调男方曾经有过嫖娼行为并被女方发现,这件事情的证据被保存在双方的手机短信记录中。对此,这位女士认为可以此为证据在诉讼离婚时要求男方就出轨行为想自己支付离婚赔偿。
那么,这位女士能够就此事获得离婚赔偿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先看看出轨都包括哪些行为。本离婚律师认为,常见的出轨行为包括: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通奸、一夜情、嫖娼等等。所有这些都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的夫妻忠实义务,但未必都能在离婚时作为提出赔偿的合法理由。根据最高院所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只有重婚与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同居行为,也是人们常说的“长期与第三者同居”才是提出离婚赔偿的合法依据。而现实生活中更加常见的“情人关系”、 “一夜情”、“嫖娼”等都不在离婚赔偿的范畴内。所以,这位女士也不能就男方嫖娼行为取得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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