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有很多当事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就可以在离婚时索要巨额赔偿金,甚至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对此,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处理此类问题的实践经验认为:从婚姻法上讲,这种赔偿要求过高,基本上是不切实际的。如果您坚持,法院判决的结果只会让您感受到巨大的落差。
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涉及离婚赔偿的案件就属于上面这种情况。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被告)婚后由于夫妻感情而于2010年与女方张女士(化名,原告)分居。分居后,李先生认识了第三者并同居在一起。2011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男方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要求离婚赔偿金20万元。由于李先生事先在双方尝试协议离婚时认可有同居行为并给张女士留下了书面证据,所以很难在离婚诉讼予以否认。既然如此,李先生在委托本律师时很是担心法院会判决支持张女士的20万元离婚赔偿请求。对此,本律师结合之前经办的案例与婚姻法设立离婚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及该案的实际情况等方面为其进行了解释。并告知李先生:“法院不会完全支持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判决的赔偿额应该在2-5万元间。”
案件开庭后,张女士果然拿出了那份李先生出轨的书面证据以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索赔要求。对此,本律师虽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女方的赔偿要求过高并请求法院结合婚姻法的规定及该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减少。由于调解不成,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李先生需支付离婚赔偿3万元。很显然,3万元赔偿与张女士要求的20万元相去甚远,这个结果让张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张女士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中院依然以其索赔数额过高为由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最终,赔偿金被确定为3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那种抱着只要对方有过错就可以为自己争得巨额离婚赔偿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是: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一定要付出赔偿。但赔偿不能成为无过错方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手段,具体数额要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予以酌定。本案中,虽然李先生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过错较为严重,但法官判决的数额也仅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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