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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对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几个保留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牙送达公约》的全称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使收件人能够实际知悉被送达文书而有充分的时间为自己辩护,同时简化送达流程及文书格式。作为公约成员国,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配套实施制度,并在法院处理涉外离婚程序中得到广泛应用。虽然如此,本离婚律师发现中国对该公约的一些条款做出了保留,这也就意味着该公约并非全部适用于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的送达程序,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这些保留分别是:

1、对公约中有关外交人员或领事直接送达方式的保留。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权直接通过其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身在国外的人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但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也就意味着无论身在国外的人是哪国公民,缔约国均可通过其驻外使领馆进行送达。出于司法主权的考虑,避免出现外国驻华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随意对外国人或中国人进行送达,在中国境内实施外国司法权的现象,我国明确提出:“只有文书需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公民时”才被许可。比如:美国法院可以通过美国驻中国使领馆向在中国境内的美国公民进行送达。与此对等,中国法院也只能通过中国驻美使领馆向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涉外离婚诉讼的司法文书。

2、关于公约第十条规定的向在国外的人采取邮寄送达,直接由文件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送达的方式,对此我国声明反对在中国境内实施。这种反对无疑也是基于司法主权的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向居住在允许邮寄送达的国家的涉外离婚当事人进行送达。

3、对于公约第十五条的保留。该条主要是针对已向被告采取送达措施,但被告仍未出庭,需要缺席审理与判决的情形。对此,我国的声明是:当送达情况满足:“1、已依公约所规定的一种方法送达;2、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自递送文书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的适当时间已满;3、尽管未获取证明书已通过文书发往国的主管机关尽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但仍未收到任何种类的证明书。”时,中国法院可以对涉外离婚案件进行缺席审理与判决。

4、关于公约第十六条第3款所规定的缺席判决且被告败诉后的上诉期届满而丧失上诉权的问题。我国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只能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么做主要是基于维护判决严肃性、稳定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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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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