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比如当事人为外籍或者当事人在国外等情况。由于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除双方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协议离婚外,本文只讨论当事人为外籍的并在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比诉讼离婚要严格。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外籍当事人均能在中国大陆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本离婚律师对这些特殊要求总结如下:
1、双方当事人原来必须是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
2、一方当事人为外籍,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为中国国籍;
3、如果登记结婚时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婚后一方加入外国国籍的,需要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与该国驻华使(领)馆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结婚时为华侨,婚后加入外国籍的,需要提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登记结婚时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婚后取得港、澳、台或华侨身份的,需要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其中,同属一人证明应记载当事人的原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与现用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加入该国国籍的时间。
满足上述特殊要求后,双方还要准备好港澳居民一方要准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一方要准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华侨要准备有效护照。外国人要准备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共同到中国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 上一页 · 下一页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