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曾经代理其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电话咨询。他与女方原来在美国加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美籍)。回国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经过一番工作,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按规定,在离婚的同时,法官收回了双方手中的美国政府颁发的结婚证明。现在,这位先生考虑让孩子放弃美籍而加入中国籍。而在办理户籍登记时,虽然其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公安机关却仍要求其出示当年的结婚证明,于是这位先生向本离婚律师询问该如何解决。
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当事人持身份证件与离婚判决书前往法院档案室调取自己的离婚诉讼档案。虽然档案室不会把结婚证明原件交给当事人,但会提供加盖法院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由于此类出自法院档案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故公安机关应与认可。如此一来,这位先生的问题很容易便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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