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离婚类型。在提起诉讼前的证据准备工作自然也有特殊的法律要求。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涉外离婚诉讼的经验为大家讲解一下如下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既然法律如此规定,那么您在国外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夫妻感情状况、财产等证据就要按上述要求进行公证与认证。否则,中国法院是不会采信这些证据的。
2、同样,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是一项硬性规定,即便负责审理您案件的法官外语水平再高,完全能充分理解您所提交的外文证据含义,也仍需要您提供翻译件。目前在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法院曾经制定了几家具有司法翻译资质的机构专门负责此类涉外离婚案件外文证据的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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