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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身在国外的被告可以不出庭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官司。但在出庭时遇到了一个小小的麻烦,即该院法官认为婚姻案件的被告必须亲自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做代理。而我的当事人远在美国,虽然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但仍应亲自出庭。

对于这位法官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结合实践经验来看,在涉外离婚诉讼中一方如果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等都属于特殊情况。不仅如此,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还需要在国外照顾正在上小学的年幼女儿,故无法回国参加诉讼。既然属于特殊情况,且我的当事人也提交了经过公正与认证的书面不同意离婚意见,那么法官无权拒绝开庭,更不能拒绝本律师参加庭审。经过一番沟通,这位法官最终同意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最终判决驳回对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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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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