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官司。但在出庭时遇到了一个小小的麻烦,即该院法官认为婚姻案件的被告必须亲自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做代理。而我的当事人远在美国,虽然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但仍应亲自出庭。
对于这位法官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结合实践经验来看,在涉外离婚诉讼中一方如果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等都属于特殊情况。不仅如此,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还需要在国外照顾正在上小学的年幼女儿,故无法回国参加诉讼。既然属于特殊情况,且我的当事人也提交了经过公正与认证的书面不同意离婚意见,那么法官无权拒绝开庭,更不能拒绝本律师参加庭审。经过一番沟通,这位法官最终同意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最终判决驳回对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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