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海淀区法院领取了一份涉外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案情比较简单,判决结果也完全符合身在美国的我方当事人的要求,即:1、要求离婚;2、孩子归我方抚养;3、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虽然我的当事人非常满意,但这份判决书却在原、被告上诉期的规定上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将身在美国的我方当事人与在国内的被告的上诉期一律规定为15天。
之所以说这是错误,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考虑到身在国外的当事人如果打算上诉会比较周折,为了切实保护在国外一方的上诉权利,特别规定上诉期为30天,而国内当事人的上诉期是15天。凭本离婚律师多年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一般法官在判决书最后一段会把国内方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分开写。海淀法院的这位法官原来是主审涉外案件的另一位法官的书记员,近期刚被提为审判员,可能业务还不够熟练。
虽然错误很明显,但判决内容却完全符合我方的意愿,本律师也就不便指出其错误了,就让判决书在15天后尽快生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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