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婚姻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梁女士(化名,被告)与穆先生(化名,原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下女儿小琪(化名)。2008年梁女士前往美国工作,在国内的穆先生因为有外遇而于2010年第一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小琪。
庭审期间,法院多次联系被告梁女士,劝其回国或委托离婚律师参加诉讼。但梁女士还没想好是否离婚而百般推脱。于是法院通过驻美大使馆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并安排开庭。本来根据双方的情况,海淀法院是无法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就判决双方离婚的。梁女士完全可以等回国后亲自处理自己的离婚事务,但梁女士在法官的劝说下和亲友的怂恿下,认为自己虽然不出庭,但作为被告有答辩的权利。于是梁女士洋洋洒洒地写了近万字的离婚答辩状,历数穆先生的不是,根本没资格抚养孩子,对离与不离表态上也非常含混。于是,法官以该答辩状为依据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不仅缺席判决双方离婚,而且还把女儿小琪判给原告穆先生抚养。得到判决的梁女士顿时傻了眼,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好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涉外离婚判决给海外一方的上诉期是30天)。于是本律师马上提起上诉并着手准备相关证据。相信在充分证据的支持下一定能还梁女士公道。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被告离婚答辩的权利,但其实这个权利是把双刃剑,运用不好的话反而会害了自己。如果自己没有把握又不了解离婚相关法律的话,本律师建议您还是不要提交答辩状的比较好。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