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接待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原告在美国,故委托其妹妹前来咨询,并让其把自己准备递交给法院的诉讼离婚材料一起带来让本律师审查。
本离婚律师刚一打开材料便发现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问题是:起诉书虽然是经过领事馆公证、认证,但其在书写时竟然使用的是蓝色圆珠笔,而非法院要求使用的黑色签字笔或蓝黑钢笔。其次,原告在起诉书中对于国外地址一律用英文书写,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打官司一律要使用中文。此外还有许多其它问题就不一一列举了。如果把这样的起诉书递交给法院,法院肯定不会受理。本律师把这些问题告知了原告的妹妹,让其在美国按要求重新准备离婚文件。
作为专业婚姻律师通常都是希望能亲自或指导当事人做诉讼前期的准备工作的,毕竟当事人并不精通离婚诉讼的要求,尤其是涉外离婚诉讼。因此建议大家最好找专业离婚律师来做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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