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发起诉讼时会遇到法院以自身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而不予受理的情况。对此,有什么解决办法呢?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积累的专业经验认为,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该分如下几步去解决:
一、分析法院给出的意见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自己的起诉材料是否真的有需要补正的地方,以及如何补正。
二、如果法院的建议合理,但自己无能力补正的话,是否需要找专业婚姻律师提供帮助?
三、如果法院的建议不合理,只是一种推脱或者刁难,则能否尝试与法院立案庭再次沟通协调?
四、如果无法沟通,则您可以考虑单就该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之前您需要做好关键几个工作:
1、要求该法院立案庭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此为凭据,或者说是上诉的基本证据。很多法院立案庭虽然口头告知您,其拒绝立案,但就是不愿意出具此类裁定。其中原因大家可以自己想一想是为什么。
2、拿到裁定后需要在十日内发起上诉。
关于对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发起上诉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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