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本离婚律师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二审判决书。不出所料,法院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那么问题来了,这份二审判决书的裁判内容很简单,就是几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既然这么写,对方该如何向我方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呢?履行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
为了说明问题,本律师先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两辆小汽车,分别登记各自名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本婚姻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上述车辆。由于本律师诉前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故而虽然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声称女方欠男方母亲为购车而产生的债务10万元,但最终丰台法院一审还是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确定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同时规定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就车辆差价给予女方5万元的补偿。对于债务问题则以证据不足为由而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拿到一审离婚判决书后,男方不服,并马上发起上诉。由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出具了终审判决,驳回了男方的全部上诉请求。
既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剩下的就是男方应该何时将车辆差价款支付给女方的问题了。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要看一审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根据一审判决的内容可知,男方应该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车辆差价的义务。那么一审判决又应该从何时开始生效呢?
通常来说,一审判决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后,需要经过十五天的上诉期,待双方均不提出上诉后方才生效。本案中,男方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了上诉,故该期限的计算已失去法律意义。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自作出并送达后即生效的规定,则一审判决应该与二审判决同时生效。由此可知,男方应该从我方收到二审离婚判决书后七日内向女方支付车辆差价5万元。超过该期限,则男方将违反生效裁判文书的规定,女方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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