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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法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官们经常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对于公告送达,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而一旦实施,则无论被告是否看到,在法律程序上都会被视为已经通知了被告,由此,离婚诉讼程序得以继续。于是,有的希望拖延诉讼的被告便会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剥夺了其知情权。本离婚律师就曾经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与女方长期分居。后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方提供的被告住址,丰台区法院将诉讼材料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寄给了女方。然而,经过几次尝试后,快递最终以被告家中无人而被退回。于是,法官又拨通了我方提供的被告的手机并发送了短信,结果却是无人接听或回复。经过反复尝试后,本婚姻律师说服法官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将诉讼情况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进行送达。临到开庭时,被告仍未露面。于是法官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开庭并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没成想,判决后被告却突然露面并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便是:法官没有对其进行送达,剥夺了其知情权。所以一审程序错误,请求发回重审。

为了打好二审官司,本律师经过一番核实后发现被告在上诉过程中给法院留下的手机号正是一审中法官尝试多次拨打的号码。对于这个重要案件情况,本律师自然不会放过,并在二审中当庭指出。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采用公告送达并无不当,驳回了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官们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非常谨慎的,除非公告送达存在严重的错误,否则一旦采用后,被告则很难再以不知情为由而抗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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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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