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这句话可以看出证据在起诉离婚过程中的重要性。本离婚律师今天想要谈的一个问题是:在诉讼中如果想要补交新的证据应该如何去做的问题。
首先说个案例:女方与男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为此,女方在法官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与夫妻感情状况、子女抚养及银行存款的相关证据。由于其时女方正在为一套被男方私自转移的、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房产同男方母亲打官司,尚未获得生效判决,故在离婚诉讼的第一次庭审中未提及此事。后在离婚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次开庭继续审理相关离婚财产问题前,女方成功夺回了房屋。于是房屋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于是,女方正式提出增加分割离婚房产的诉讼请求,并将与之相关的、包括房屋所有权确认生效判决书在内的各种证据提交给法官。没想到,法官却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收。
对于上述法官的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很明显,法律允许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且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截止期限为“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案仅进行了第一次庭审,远没有达到法庭辩论的阶段,所以这位女士自然有权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属于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合并审理的事项,故女方可以请求法院将其加入本次离婚诉讼而一并解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女方在增加诉讼请求后,法官应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不是简单地以女方超出举证期限为由而拒收证据。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该案的法官在收到女方正式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后,应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接受女方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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