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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多年夫妻会以哪些理由判决驳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本律师办理起诉离婚案件过程中所总结的经验来看,只有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或者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在第一次起诉时就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除此之外基本上都会予以驳回。本离婚律师发现:虽然都是驳回诉讼请求,但法院对于当事人结婚多年的案件的驳回理由有些特色,故以本律师曾经办理过的几个案件为例,谈一谈法官们对此类离婚案件驳回的主要观点。

案例一:男女双方均是再婚,于15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然而由于不久前发现男方私自转移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给其母亲而发生矛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男方竟然先发制人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鉴于女方希望能在离婚前先把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追回,故希望本律师能让法官在本次诉讼中先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经过一系列的诉讼准备及调查取证后,法官最终没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在判决书中对于驳回的理由做了如下的论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在长期的婚后共同生中,难免出现磕磕绊绊,产生矛盾亦在所难兔。但发生矛盾后,如何沟通,如何化解、消化矛盾是关键。原、被告应该放下矛盾,放下以住的不快和恩恩怨怨,珍惜夫妻感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原、被告应互相体谅,互相照顾,携手相伴,只要在今后的生活双方増进沟通、增加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和好有望。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高婚,故原告的离婚之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所述

案例二:男女双方均系初婚,双方于16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后登记结婚。由于女方出国工作且打算移民,而男方则很难适应国外的生活,故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并导致分居。于是女方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未满二年,不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我方的离婚请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须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也愿意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和睦相处、互敬互爱搞好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

案例三:我的当事人与男方结婚已经18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由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目前已经分居。男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此,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尚存,故不同意离婚。由于没有实质性矛盾,法院在驳回男方离婚请求时所给出的裁判理由是: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近18年,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没有实质性问题。同时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原告缓和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充分理解和体贴。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主张,对于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面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官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的当事人,在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时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理由:

1、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言外之意是这么多年风雨都一起走过来了,没有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显然不太可能。故第一次起诉离婚应该给双方认真考虑的时间与缓和夫妻矛盾的机会。

2、原告所提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有目共睹。

3、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矛盾。

法官在给出上述三个理由之后,都是再加上劝双方要珍惜感情,日常生活中要相互理解和体贴等话语,然后判决不准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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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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