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办理的每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诸多的证据。当这些证据皆真实有效,并结合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时,这个离婚案件也就胜诉在望了。由此可见在诉讼前除了准备离婚起诉等基本的诉讼材料之外,准备好大量离婚证据的重要性。虽然如此,本离婚律师却发现很多缺乏专业知识与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却连哪些才是有用证据都不清楚。比如在本律师曾经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竟然认为我方缺乏众所周知的与孩子上学有关的政策文件作为证据,故不认可我方的诉讼请求。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为多年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离婚时男方同意由女方直接抚养5岁的孩子。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大兴区某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及孩子的户籍也都在该房屋内。起诉离婚后,由于双方均想要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产生争议。
为了帮助女方如愿争得房屋,本离婚律师想到了便于孩子在当地上学为理由。众所周知:根据北京市的学龄儿童就近入学政策,具备北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且父母在该地区有房产的,孩子有权在该地区直接入学。于是本律师当庭提出这一事实,认为将房屋判归我的当事人才能便于孩子未来在该地区上学。对于本律师的理由,男方却认为我方没有证据证明此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所有事实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比如自然规律与定理,再比如众所周知的事实等。本案中孩子已满5周岁,而年满6岁的孩子都要接受义务教育。另外,孩子具备北京户籍且父母在户籍地有房产,便符合北京市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所有这些情况皆属于法律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故无须额外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房屋判归我的当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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