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后,还有几个后续问题需要注意。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总结如下:
一、关于离婚判决生效的问题。在一审离婚判决书中会写明生效时间。除了涉外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为十五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原、被告通常都是分别领取离婚判决书,所以生效日期应该从后领取判决书的一方收到时起计算。超过十五日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该离婚判决生效,离婚诉讼程序正式结束。
二、关于离婚判决生效的证明问题。鉴于在理论上一审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内是可以提起上诉并引发二审的,所以单凭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自证其已经生效。为此,在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该及时找到法官开具一份生效证明。
三、关于一审离婚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问题。如果涉及到离婚财产的分割,往往在判决书中就会明确金钱给付义务。比如:原告是最后收到离婚判决书的,其收到日期为今年的6月1日。在离婚判决中规定:“车牌号XXX的某某牌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折价款6万元。”由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对于折价款的给付期限的计算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该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6月17日。从该日期开始至6月23日为原告应该向被告支付小汽车折价款的期限。如果超过该期限为支付,则被告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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