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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2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原告来讲,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这是起诉离婚案件的基础,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则意味着法官很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然无法离婚,也就不会涉及接下来的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本离婚律师结合今天刚结束的一个离婚案件的庭审为大家讲解一下应如何以离婚证据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问题。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于7年前与男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频繁发生矛盾。6年前王女士决定带着刚满月的孩子与男方分居而搬回了娘家居住至今。期间除了探望孩子,双方基本没有任何联系。去年,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男方虽然认可双方六年前便不在一起居住,但否认双方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并坚决不同意离婚,王女士后因孩子生病需要照顾无暇顾及诉讼而选择撤诉。

为了能尽快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王女士委托本律师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前,本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决定从收集分居证据入手。为此,我方准备了如下证据:

1、王女士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了王女士带着孩子与父母从六年前便一起生活至今已有六年之久,并未与男方共同生活;

2、第一次诉讼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被告自述王女士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后,自己曾多次前去化解矛盾,但均失败。以此证明双方分居是因为双方存在矛盾、夫妻感情不和。

在今天的庭审中,本律师出示了上述证据后,被告仍然声称双方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理由还是:自己曾经多次找到原告试图化解矛盾,但均失败。他的律师甚至声称:男方曾经不止十五次地找王女士修复感情,让女方回家来

对于男方这种既承认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期间多次找女方修复感情,却又认为双方没有分居的自相矛盾的说法,本律师自然是不会轻易放过的。于是本律师当庭指出:刚才被告方声称其曾经不止十五次地找到原告这话很重要。假设这十五次是真实发生过的,也就意味着六年内男方平均每年仅和女方联系不到三次。虽然双方生活在同一地区,每年联系次数却屈指可数,这难道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吗?男方对于六年期间所作所为的表述完全印证了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已达六年之久的事实!所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

法官对于男方的陈述也非常疑惑,并问男方道:被告你最近一次去女方家是什么时候?男方随口答道:一年多以前探望过孩子。

男方的这一回答只能进一步地印证了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普通人凭常识也能感觉到:同处一地的夫妻如果没有矛盾的话,男方能连续一年多不联系女方、更不探望孩子吗?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男方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几点事实:

1、双方长达六年不在一起生活;

2、从不在一起生活之初,双方就存在矛盾,感情不和;

3、虽然男方曾尝试修复夫妻感情,但均失败。

将这三点事实串联起来就是: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达六年。法律规定满两年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更何况是六年之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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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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