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希望以后让孩子与对方彻底切断联系。于是便想出了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主意。对于这种主意,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本律师曾代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女方的强烈要求下,王先生同意放弃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再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一年后,王先生开始后悔。于是向女方提出探望要求,而女方则以离婚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了男方的要求。无奈之下,男方打算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婚姻法虽然将离婚后探望孩子归于权利的一种,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却对父母与子女都有好处。父母子女感情的维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
基于上述理由来分析,应该看到目前婚姻法将探望孩子作为父母的一项权利并不严谨,其忽视了探望行为对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积极作用,属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应于改进之处。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将探望孩子定性为应该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才对。
鉴于婚姻法并未将其定义为义务,那么在本案中就应该换个思路来解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此可见,虽然婚姻法没有将探望子女作为一项义务规定,但其作为权利也是一项法定权利。当事人不能擅自予以剥夺。且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暂时中止。
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后,本律师马上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中的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同时确认男方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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